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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以及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前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第68号令)。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提交装订成册的纸质件1套;PDF格式的电子文档1份。
(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目的、依据、意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申请用地情况(项目用地现状分类、符合规划情形或不符合规划情形、需要踏勘论证情形、用地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其他情况(是否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小结。
4.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意义、建设地点)、项目符合规划情况(项目用地现状分类、符合规划情形或不符合规划情形、项目踏勘论证情况)、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项目用地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形)、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小结。
5.项目建设依据:
(1)审批类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拟建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的文件)及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核准类建设项目。需提供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或拟建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文件。
(3)备案类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确认书。
6.单独选址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需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项目,提供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7.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承诺。
8.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专家踏勘论证意见。
9. 补划基本农田位置现状图件;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10.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目的、依据、意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申请用地情况(项目用地现状分类、符合规划情形或不符合规划情形、需要踏勘论证情形、用地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其他情况(是否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小结。
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6.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注意事项】
1. 关于“统一项目代码”申请。从2017年4月1日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第68号令),所有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预审前,需首先向国家信息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申请“统一项目代码”(网址:www.tzxm.gov.cn;联系电话:010-68505183)。
2. 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件的办理。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按以下步骤办理:一是制作系统报盘。首先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系统报盘制作软件”,利用该软件制作系统报盘,然后从远程报送系统上传国土资源部即可。二是纸质件报送方法。待国土资源部初步审查系统报盘数据符合要求后,再将纸质件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国土资源部行政服务大厅。
3.关于项目踏勘论证工作。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在出具预审意见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的申请,待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后,再出具初审意见。
4.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发文单位或收文单位印章。
5.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 申请表格式文本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规划处(主办处室)、耕保处、利用处。
3.厅领导签批。
4.出具审查结果。
5.窗口送达结果。
【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预审意见,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1.本厅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内(自窗口受理至厅领导签批)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2.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3.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时间】
夏季:8:00—12:00 15:00—18:00
冬季:8:00—12:00 14:30—17:30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5 68108762
【投诉电话】
0371—68108613(传真)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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