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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官方网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豫国土资发〔2015〕7号文件发布)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2-12   浏览: 人次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以及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前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第42号令)。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提交装订成册的纸质件1套;PDF格式的电子文档1份。

(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占地情况(用地位置、总规模和类型)、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承诺、补充耕地占优补优承诺、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

3.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合理性、是否符合产业及土地供应政策、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符合适用建设用地指标等内容;对需调整规划并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项目,在初审意见中需明确对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审查意见的具体内容。

4.项目建设依据:

1)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省政府批准规划的项目和投资额度小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备案类建设项目提供备案通知书;

2)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类建设项目参照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较为详细深入的项目说明材料;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外的,由省厅地质环境处出具证明;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材料(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出具我厅是否同意压矿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第56项材料)

7.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资金承诺书、占优补优的承诺书;

8.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二)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占地情况(用地位置、总规模和类型)、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

3.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合理性、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符合适用建设用地指标等内容,对需调整规划并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项目,在初审意见中需明确对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审查意见的具体内容。

4.项目建设依据:

1)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省政府批准规划的项目和投资额度小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备案类建设项目提供备案通知书;

2)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类建设项目参照核准类建设项目提供较为详细深入的项目说明材料;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外的,由省厅地质环境处出具证明;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材料(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出具我厅是否同意压矿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第56项材料)

7.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资金承诺书、占优补优的承诺书;

8.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9.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实地踏勘报告并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需占用理由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专家论证意见;

5)补划基本农田位置的现状图件;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材料。

【注意事项】

1.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在出具预审意见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的申请,待省国土资源厅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后,再出具初审意见;

2.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提供相关证照原件核对;

3.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表格式文本可以在本厅门户网站下载。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规划处(主办处室)、耕保处、利用处;

3.厅领导签批;

4.出具审查结果;

5.窗口送达结果。

【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预审意见,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1.本厅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内(自窗口受理至厅领导签批)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2.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3.依法需要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5  68108038

【投诉电话】

0371—68108613(传真)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18    邮编: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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