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项目正式用地属国务院审批的,其先行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项目正式用地属省政府审批的,其先行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
3.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受理条件】
1. 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通过;
2. 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3. 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确认工程建设;
4.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已告知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并经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同意。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提交装订成册的纸质件1套;PDF格式的电子文档1份。
(一)文字材料
1.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文件(含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5.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的说明(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
6. 涉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省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是否与矿业权重叠的审查。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提供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说明和相关市县政府的承诺。
(二)图件材料
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JPG文档)。
【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局负责上报,电子文档从专网传送,纸质材料派专人送达;
2. 送件人应提交报件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以上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加盖报件单位印章,并出示原件;
5.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程序】
1.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发《受理通知书》;
2. 相关处室会审:用地处(主办处室)、规划处(设区市除外);
3. 厅领导签发;
4. 出具审查结果;
5. 窗口送达批复。
【办理结果】
1. 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 审查不合格,作出说明并退还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 本厅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自窗口受理至厅领导签批)作出决定,对不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经本厅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3.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5 68108038
【投诉电话】
0371—68108613(传真)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 邮编:45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