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需要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
3.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受理条件】
1. 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通过;
2.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已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 涉及占用耕地的,已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4. 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5. 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提交装订成册的纸质件1套;PDF格式的电子文档1份。
(一)文字材料
1.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不再审批的附相关专家咨询意见;
8.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9. 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
10.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涉及违法用地的附具违法用地查处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涉及违法用地的附具省厅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
11. 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提供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社会保障费用到位情况提出的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提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社会保障费用到位情况提出的审核意见;
12. 涉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省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是否与矿业权重叠的审查。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提供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说明和相关市县政府的承诺。
13. 报国务院批准且属地方立项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达到总用地面积50%以上,或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线型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需提供省厅在用地预审阶段组织的专家实地踏勘论证意见。
(二)图件材料
1.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2. 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局负责上报,电子文档从专网传送,纸质材料派专人送达;
2. 送件人应提交报件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以上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加盖报件单位印章,并出示原件;
5.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程序】
1.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发《受理通知书》;
2. 相关处室会审:用地处(主办处室)、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
3. 厅领导签发;
4. 出具审查结果;
5. 窗口送达批复。
【办理结果】
1. 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2. 审查不合格,作出说明并退还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1.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 收费标准: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及豫财综〔2012〕1号文件规定的我省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
【办理时限】
1. 本厅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内(自窗口受理至厅领导签批,其中线性单独选址项目为1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2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2.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3.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5 68108038
【投诉电话】
0371—68108613(传真)
【受理时间】
夏季:8:00—12:00 15:00—18:00
冬季:8:00—12:00 14:30—17:30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 邮编:45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