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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准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豫国土资发〔2015〕14号文件发布
作者:   来源:365备用网址官方网站    时间:2015-03-06   浏览: 人次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需要报省政府批准的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

【办理依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2. 365备用网址官方网站《关于调整省政府已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区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31号)。

【受理条件】

1. 拟调整建设用地的区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被调整建设用地必须为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

2. 拟调整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突破被调整建设用地规模;

3. 拟调整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应当不突破被调整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

4. 调整区位用地四方案已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提交装订成册的纸质件1套;PDF格式的电子文档1份。

(一)文字材料

1.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

2.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审查意见;

3. 调整区位用地四方案

4. 涉及违法用地的附具省厅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

5.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用到位情况审核意见。

(二)图件材料

1. 拟调整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2. 被调整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局负责上报,电子文档从专网传送,纸质材料派专人送达;

2. 送件人应提交报件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以上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加盖报件单位印章,并出示原件;

5.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程序】

1. 窗口受理;

2. 规划、计划比对:系统自动比对。若有问题转相关业务处室人工比对,比对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发《受理通知书》;

3. 相关处室会审:用地处(主办处室)、规划处(设区市除外)、耕保处;

4. 厅领导签发;

5. 出具审查结果;

6. 窗口送达批复。

【办理结果】

1. 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2. 审查不合格,作出说明并退还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1.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 收费标准: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及豫财综20121号文件规定的我省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

【办理时限】

1. 本厅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内(自窗口受理至厅领导签批)作出决定,2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审批。

2.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3.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5  68108038

【投诉电话】

0371—68108613(传真)

 【受理时间】

夏季:8:00—12:00   15:00—18:00

冬季:8:00—12:00   14:30—17:30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18    邮编: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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