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设探矿权变更
二、主要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A、变更勘查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补证相关材料);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应提供银行资金证明(1份);
6、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交通位置图(1份);
8、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9、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
10、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专家评审意见(1份);
11、委托勘查的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12、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及合作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3、扩大勘查范围的,应提交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1份);
14、变更勘查对象的,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1份)。
B、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以及探矿权转让后变更探矿权人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补证相关材料);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应提供银行资金证明(1份);
6、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交通位置图(1份);
8、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9、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
10、专家评审意见(1份)。
11、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应提交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12、探矿权转让变更应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13、委托勘查的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14、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及合作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与纸质内容一致的数据光盘。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批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窗口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九、咨询电话
0371—68108033
十、办理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