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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
作者: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时间:2015-08-24   浏览: 人次
一、名称:采矿权登记审批
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三、申报材料(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
5、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
6、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表;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10、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可选);
11、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资金、技术人员、主要开采设备情况)。
12、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四、受理条件:
      1. 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不含)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的开采项目;
      2. 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小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5.除上述规定及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之外的其他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洛阳、鹤壁、三门峡、巩义、永城境内的此类开采项目除外;
      6.跨省辖市、直管县开采矿产资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68108032
八 、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    邮编:450016
九、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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