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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豫国土资发〔2014〕2号)
作者:   来源:365备用网址官方网站    时间:2014-09-28   浏览: 人次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豫国土资发〔20142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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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以及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前审查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条。

【受理条件】

1.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规定报批。

2.建设单位提交有委托省内具有固体矿产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

【申请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2份)

1.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XXXXXXX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1)带有文件红头、文号、签发人;

2)提交PDF格式电子版及WORD版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所在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的《审查意见》:

1)带有文件红头、文号、签发人;

2)提交PDF格式电子版及WORD版电子文档。

3.具有固体矿产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纸质和电子件),并附委托书、双方承诺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单位确定压覆范围论证材料;

4.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无矿业权设置矿产地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出具的审查意见;

5.矿业权人与建设项目单位签订的同意压覆的协议书,或补偿协议书,或补偿意向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

2)申请人为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书面授权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34种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2.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或不作压覆处理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审核无误后,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直接按照用地预审程序上报,不再单独报省厅窗口。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或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未压覆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已查明或发现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3.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核对;

4.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储量处(主办处室)、勘查处(审查地勘单位资质、审查是否压覆省两权价款项目)、开发处(审查是否压覆部、省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

3.厅领导签发;

4.出具审批(审查)结果;

5.窗口送达结果。

【办理结果】

手续齐全的,出具压矿批复文件,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1.本厅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自窗口受理至厅领导签批)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2.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结果;

3.依法需要听证、评估、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咨询电话】 

0371—68108039

【投诉电话】

0371-68108613(传真)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18        邮编: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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