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三、申请材料(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纸质件、电子件各1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
6、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8、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四、受理条件:
1.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的;
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发证权限改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延续登记的。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68108032
八 、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 邮编:450016
九、办理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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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三、申请材料(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纸质件、电子件各1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
6、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8、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四、受理条件:
1.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的;
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发证权限改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延续登记的。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68108032
八 、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 邮编:450016
九、办理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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