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审批须知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一、名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三、受理范围:
1. 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不含)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的开采项目;
2. 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小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5.除上述规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之外的其他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已委托洛阳、鹤壁、三门峡、巩义、永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情形除外);
6.跨省辖市、直管县开采矿产资源。
四、资料清单(纸质件、电子件各1份)
1. 转让申请报告(原件)
2.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
3. 矿业权核查换证审查意见表(原件)
4. 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
8. 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 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10. 再次转让的,还需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12. 受让人的资信和资质证明(原件)
13. 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14. 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原件)
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16.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复印件)
17.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证转让合同签订和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18.委托书(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网上进行公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批复;
6、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事项)
咨询电话:68108032
七、办理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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